最新課程
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0月11日在數位學習平臺上,提供更新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1)」(下稱新課程)。
原於數位學習平臺之「長照培訓共同課程(Level1) 」(下稱舊課程),將於111年12月31日全面下架,請學員於111年12月31日將舊課程修業完畢並取得18小時學習證明。自112年1月1日起平臺僅提供新課程,若於111年12月31日前未上完舊課程,已上過之時數將全數不予採計。
另外,舊課程及新課程時數無法互相累積計算,只採認一種課程。說明如下:
1. 若您已於數位學習平臺上過舊課程但尚未完成,請您在111年12月31日前將剩下的課程上完,才能取得18小時之學習證明。
2. 若您想上新課程,所有課程都須上新課程內容,並取得18小時之學習證明;原本未上完之舊課程時數不可合併計算。
3. 若您尚未修過Level1課程,建議您選擇上新課程,避免未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18小時舊課程而無法取得學習證明。
長期照顧繼續教育數位課程已向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並審核通過,並於111年10月11日起開放修課。
未來於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修習「長期照顧繼續教育數位課程」之學員,可認可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數位學習平臺將定期把通過課程之學員名單提供給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並由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將積分上傳至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供長照人員查詢。
衛福部於111年9月2日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案。
本次修正主要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4項修正,並依實務運作所見,針對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規定予以明確規範,提升長照人員專業性,逐步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並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原條文合計22條,修正後為23條,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長照人員資格,以利長照人員依循。
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簡稱A個管人員),任職日起應完成資格訓練課程之期間,由原為6個月縮短為3個月,以及時充實人力。
長照人員認證6年內,未有登錄長照機構之紀錄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不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長照人員登錄之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惟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單位,並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照顧服務人員應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後,再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訓練課程,始得提供特定個案服務。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認可者,需具長照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簡稱認可法人)資格,並增列認可法人數額上限。
針對認可法人未達撤銷或廢止認可之違規程度,增訂相關管理機制。
本辦法修正案之發布令、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另配合本辦法修正條文公告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1) 」、「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資格訓練課程」及「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同步刊載於本部上開網頁,完整修正規定,可至前述網頁查詢。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建檔日期:111/09/02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8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530號函
鑑於110年5月以來疫情延續,爰針對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且取得學習證明之日期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1日者,可展延至112年1月31日前受理實習課程報名,不受前開六個月之限制,惟仍需配合訓練單位錄訓條件及相關規定始得參訓。






